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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头缺钱起歹念(案情分析)
2017-07-13 09:30  

【基本案情】

王某(男,20岁)、李某(男,21岁),社会青年,并有前科。结伙在校学生方某(男,18岁)、吕某(男,18岁)、吴某(女,18岁)于2009年4月一天下午,到某镇一游戏房玩。途中王某提出身上没有钱,李某说问学生敲,方某、吕某无反对,吴某说够刺激的,我要去看看。进入游戏房后发现有3个学生正在打游戏玩,王某叫吕某去将靠右面的学生叫出来,吕某没有动,方某为逞能,即上去把该学生拖拉出游戏房,拖至旁边一条弄堂内,其他2名学生随后也跟了出来,李某上去问被拖的学生要钱,遭拒绝,王某拔出事先携带的西瓜刀朝该学生背后肩膀部猛砍3刀,造成轻微伤。该学生即从裤袋内拿出50元,给了王某,其他2人怕吃亏也拿出106元给了吕某。赃款均被5人挥霍。

【律师析案】——孙伟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在这里,需要搞清楚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刑法》第263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之一,是看行为是否达到了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被害人还可以反抗,在是否交付财物上尚有可考虑和选择的余地的,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以暴力等手段排斥被害人反抗并当场取得财物的,则构成抢劫罪。

判断对被害人的抑制程度,一般从暴力、胁迫的性质来作判断,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被害人的人数、年龄、性别、性格等因素。以语言威胁、身体攻击幼童,足以使幼童心理上达到不敢反抗的程度,进而取得钱财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本案中行为人虽然计划敲诈勒索,但其行为表明其主观上具有当场取财的坚决性,客观上实施了使被害人无法有效反抗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青少年因对法律存在认识误区(如认为站脚助威就不是犯罪等),导致稀里糊涂就触犯了刑法的情况也时有出现。比如,在本案中敲诈钱财的主意虽然由李某提出,但其他人的没有反对、去看看等行为表明,他们主观上认可了李某的敲诈想法,且没有及时地退出犯罪活动或者采取积极地措施阻止其他同学的罪行,属于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28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所以在本案中,对李某以外的其他人,也是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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