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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们义气要不得(案情分析)
2017-06-20 11:45  

【基本案情】

小王与小顾是同校同学,小王读初三,小顾读初一。一天二人发生口角,小王顺手打了小顾一下,不当一回事就扬长而去。不想小顾人小气盛,当晚就约了几个小哥们找到小王家,要给小王给一点颜色看看,由于王不在家,就在外面砸门吵闹一阵。王回家知道后,第二天连续三次找小魏帮助,小魏自认为是小兄弟的头,欺侮小兄弟就是给他小魏难看,所以一口答应,当即叫了一个朋友,准备了一把长砍刀,到校门口等候,当顾放学刚走校门,上去对准顾就是一刀。

顾经抢救虽脱离危险,但颅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魏家境贫困,母亲体弱,魏犯罪后其母举债请律师,到处奔走,劳累、忧郁成疾,在魏判刑后一病不起,撒手人寰,其父说:“这不争气的儿子一刀下去,活活追去了他母亲的命,弄得我家破人亡”。王是独生子,家庭不仅要承担请律师、经济赔偿等难以承受的负担,而且案发前正值王初中毕业面临中考,在他进监狱的时候,错过了中考升学考试,他的犯罪断送了自己的学业、前途,也毁掉了家庭的幸福。顾也是独生子,受害致残,今后一辈子怎么办,父母整日以泪洗脸。魏的一刀不止毁了小顾一人,而是一刀毁了三个家。

【律师析案】——孙伟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小魏应小王之邀,为了一时的哥们义气和面子,拿刀砍伤小顾的行为显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且致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你可能会问,小顾是小魏砍的,为什么小王也要被抓捕进监狱?根据《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第26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本案中,虽然直接持刀砍人的是小魏,但小王属于挑起伤害他人的故意的人,不仅仅与小魏成为这起故意伤害案件的共同罪犯,而且因为他在犯罪中起到了主要的作用,应该认定为这起犯罪案件的主犯。

除了人身伤害类犯罪以外,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类型,主要有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两种。根据《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来看,本案中小顾带几个小哥们找到小王家,要给小王给一点颜色看看,由于王不在家,就在外面砸门吵闹一阵的行为,也符合寻衅滋事的行为,如果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危害后果,就很可能会构成犯罪。
本案发案的原因在于:未成年人特有的生理躁动、心理青涩之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容易“年轻气盛,逞能耍酷,哥们义气、崇尚“拳头解决问题”的理念。在遇到琐事时不能冷静处理且不考虑后果的做法,让他们很容易触犯法律的底线,甚至酿成惨重后果。

讲哥们义气是对朋友的仗义,我们在朋友遇到困难的时候是应该伸出援手,但是帮助不代表你可以为所欲为的去帮助或纵容朋友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帮助朋友需要理智,选择正确的方式,而不是推波助澜,一旦哥们义气凌驾于法律之上,终究会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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