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处
 首页  新闻动态  校园管理  安全知识  宣传教育  政策法规 
报警电话
桂山校区:88619001
左海校区:87833157
当前位置: 首页 > 宣传教育 > 正文
 
好坏只在一念间(案情分析)
2017-05-10 11:15  

 

【基本案情】

15岁的初三学生庄海在初一年级时就加入了共青团,当选为班长,工作负责、学习优良,先后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有一天与父母告别后准备回家时,发现一个初二学生在他父母后面做鬼脸,这本来是一件很小的事情,问一问、说一说,都可以解决问题,但是庄海非常生气,认为是对自己父母的侮辱,竟和几个同学一起上去教训他一顿。原以为被教训者不会怎样,没想到却引起这个学生邀约一帮人来报复。为了不甘示弱,又发生了对报复者的报复,在双方殴打中,庄海拿出随身带的一把刀捅上去,造成一死一伤,法院判处庄海犯故意伤害罪。在监狱里,庄海面对铁窗、铁门,回顾这不该发生事,无限悔恨……

【律师析案】——孙伟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刑法》第292条:【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条,庄海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以故意伤害为目的,拿刀致人一死一伤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青少年自我意识高涨、特别是在自身比较优秀,优越感极强的情况下,善于强化自我存在感。对来自周围环境的威胁或者伤害易于敏感。当庄海把做鬼脸的同学误以为是对父母的侮辱后,导致他产生反抗心理,本来很小的一件事情,也不问也不说 ,直接暴力激化矛盾,从而走上歧途。这也启示青少年朋友,遇到问题一定不要冲动,可以寻求家长或老师的帮助,用和平合法的手段解决问题。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