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处
 首页  新闻动态  校园管理  安全知识  宣传教育  政策法规 
报警电话
桂山校区:88619001
左海校区:87833157
当前位置: 首页 > 宣传教育 > 正文
 
学生法制教育
2017-03-14 11:28  

最近校园暴力、违法的事件频传,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同学们忽视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或者对法律知识了解太少。在日常生活中,你以为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事,其实很有可能已经触犯了法律。

虽然有大部分的同学们还未成年,但是万一不小心触犯了法律,还是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因此,为了防范于未然,同学们一定要有基本的法律常识,以免不小心误触法律,遗憾终生。

据统计,在我国,25周岁以下的人犯罪占犯罪总数的70%以上,青少年犯罪日渐攀升,每年新产生的少年犯人数竟高达15万。这些犯罪行为的形成,除了受某些外界因素影响外,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自身原因也很重要。

 

违法: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对正常社会秩序的破坏,对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等合法权益的侵犯。

犯罪: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当收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盗窃罪】

所谓盗窃罪,简单理解就是 “偷东西”。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等。

案例(一)

2007年5月19日晚10时许,江苏省丹阳市一企业发生一起盗窃案,近20件、成品上千元的成品材料被人偷走。当地派出所很快就查获了犯罪嫌疑人,令办案民警感到痛心的是,犯罪嫌疑人竟然是6名小学生,12岁到14岁,而且均为外地借读的孩子。经查,这些孩子平时喜欢上网,却因没钱进网吧而只能“望网兴叹”。为了能进得起网吧,6人集体商量后决定到某厂里偷些“废品”换钱。当晚,6人窜至被盗企业外,钻洞进入该企业实施盗窃。得手之后,6人又将窃得的价值千元的材料低价卖给了收废品的人,每人分得16元钱后进网吧消费一空。

法律解析:

16周岁以下对盗窃不用负刑事责任。但不负刑事责任不代表不负任何责任,小孩的监护人要负民事责任,比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情节恶劣的要负行政责任。

 

【恐吓、勒索】

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

案例(二)

8月4日凌晨1时,河南郑州一大型商场门上出现用水彩笔书写的恐吓敲诈信。恐吓者声称在商场内放置了150斤炸药,要求商场 “准备1800万元”。郑州警方连夜紧急调动近200名警员,经过近4个小时的仔细侦查后竟发现:恐吓者是4名来郑州游玩的小学生,大的13岁,小的11岁。他们写下恐吓信竟是在解手时突发“灵感”,觉得好玩。

法律解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规定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吓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案例(二)中的恐吓是构成犯罪的。

 

【抢劫罪】

拿着武器(如:刀械、棍棒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威胁同学,使他人不敢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身上的财物。

案例(三)

现年17岁的刘某、16岁的姜某、19岁的杨某、白某等5人分别来自湖北省汉川市、贵州省贵阳市、湖北省黄石市等地。今年7月16日下午1时许,刘某、姜某、杨某等人在东西湖区吴家山一家游戏机室发现小学生丁某、乔某、梁某等4人在内玩耍,于是依次讲小学生丁某、乔某、梁某等4人胁迫至附近的一家招待所二楼,采取持刀威胁、殴打方式将小学生丁某、乔某、梁某等人身上的80多元现金洗劫一空,其中姜某看中小学生丁某携带的一双崭新的木板拖鞋和2瓶纯净水后,将拖鞋及纯净水抢走据为己有。

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安分局新村派出所接到受害群众报警后,迅速对刘某、姜某、白某、杨某等人布控守候,并将刘某、姜某、白某等人先后抓获归案。

 

【伤害罪】

因为打架造成别人身体上、健康上的伤害,依据受伤程度可细分为:普通伤害罪、重伤罪、普通伤害罪之加重结果犯。

案例(四)

被告人郑某准,1992年12月15日出生,因对同班同学李某堂心怀不满而发生过打架,为此对李某堂怀恨在心。2008年4月29日上午7时30分,被告人郑某准在上早读时,将李某堂从教室里叫到学校门外50米处的公路旁,并质问李某堂在前一日是否叫人打他。李否认,郑便趁李不备,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刺伤李的左大腿后,将李踢倒在地,随后又刺伤李的肩部。

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由被告人郑某准的法定代理人郑某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堂医疗等费用合计人民币50924.16元。

 

【吸用麻醉药品】

所谓的“麻醉药品”就是指“毒品”,因为错误的使用麻醉药品,会影响身体的健康,因此,除了在医院由医生合法使用外,私下吸用麻醉药品都是违法的行为。

案例(五)

12月22日下午,西山公安分局马街派出所民警在东陆桥附近某私人旅社中发现了4名吸食毒品的人员。经过审查,4人(两男两女)均系昆明市人,其中,两名还是在校小学生,4人年龄均在十三四岁。据几人称,一个月前他们向父母要了些钱后,便凑在一起租了这间小屋并在里面吸食毒品,海洛因是在路边跟一个毒贩买的。随后,民警们通过查找后,联系了4人的家长,并将四名吸毒者送往戒毒所戒毒。

对于青少年应如何防范毒品,应做到“十个不要”:不要吸烟;不要因好奇而吸毒;不要盲目追星、赶时髦、贪图享受去吸毒;不要结交有吸、贩毒行为的人;不要为寻刺激、冒险去吸毒;不要相信毒品能治病(胃病、肝病)的谎言;不要为了摆脱烦恼而吸毒;不要听信吸毒者的话;不随便接受他人递送的香烟、水果、药物、饮料等物品;不要在吸毒场所内停留。

 

【赌博罪】

在学校玩耍时,不论是用金钱或是物品当筹码,都不可以玩赌博的玩具或游戏。除了不可以从事赌博的行为外,也不可以提供别人从事赌博的工具或环境,否则就算你没有玩,你还是犯了法。

目前,我国赌博活动的突出表现之一,就是青少年赌博严重,有的触目惊心。主要有下列表现:第一,青少年参加赌博的人数多。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赌博像一陈飓风把数以万计的青少年卷了进去。在中学里,不仅有一些差生参加赌博的,而且连个别表现较好的学生也偷偷地参加赌博。有的中学生在家里,大模大样地坐在牌桌前洗牌、砌牌和打牌,他的父母则在背后指手画脚,这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第二,青少年赌博场所和赌博手段多种多样。社会上,不法经营者在游戏厅、溜冰场等娱乐场所设有赌博,如老虎机和跑马机等,以新奇的形式来吸引青少年,从中牟利。青少年赌博与成人不一样,他们不计场所,三三两两找一个背人的地方就可以赌起来,至于赌博的手段,除了麻将、扑克、骰子、牌九等外,还有玩烟牌、弹奇多圈、博金卡、博眼子等。第三,青少年赌博与青少年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青少年赌博不但时常引起打架和偷窃事件,而且严生的会酿成伤害、凶杀等犯罪案件。所以,犯罪学家常常把青少年赌博看作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发因素。

案例(六)

上海发生过两件为还赌债而酿成的凶杀案件,一件发生在80年代,16岁的中等技校学生黄某,欠同学赌债10元,加上欠书钱20元,对方于某日向黄某下了最后通牒,某日之前必须还清30元,否则要打伤他。黄某感到害怕,自己无钱还,也没别的办法,于是他铤而走险,在限期前一天的下午,来到舅妈家中,想用刀威胁舅妈拿出钱来,他用电工刀刺向毫无防备的舅妈,又杀气腾腾用刀刺向年仅3岁的表妹,由于他舅妈拼命呼救,黄某仓皇逃走,十余天后,黄某被警察抓回,成了杀人未遂的凶杀。还有一件凶杀案发生在90年代,一位初二学生经常赌博,一共欠了300元赌债,对没有经济收入的初中生来说,根本无力偿还这笔不小的赌债。但债主却接连不断地逼他还债,有一次债主见他还不能还债,就举着刀来威胁他,他拔腿就跑,债主见他逃走更是恼羞成怒,追了上去抓住他,并一刀刺了下去,把这位初中生杀死了。

活生生的事实告诉我们,中学生赌博害处很多:

(1)赌博易使中学生产生贪欲,久而久之会使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

(2)大量浪费学习和休息的时间,以至于严重影响学习,成绩落后,甚至造成留级、退学;

(3)毒害中学生的心灵,赌博活动易使中学生产生好逸恶劳、尔虞我诈、投机侥幸等不良的心理品质;

(4)赌博习惯较难改,和大后可能成为赌棍或职业赌徒;而且,经常赌博还会沾上吸烟、饮酒、偷窃、说谎、打架等坏行为。因此,赌博对中学生是有百害无一利的。

 

【毁坏公物罪】

不论在学校或是公共场合,只要是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而是给大家共同使用的东西,就是公共物品。同学们应该小心使用并爱惜公物,不可以随便破坏、损毁或丢掉公物。

案例(七)

市区内的绿地、健身器材、公用座椅等损毁严重;街道两旁的公用灯箱、广告牌、雕塑、护栏、垃圾桶等经常惨遭“毒手”……

这种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在《刑法》里被归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它是指故意非法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吧公共设施偷走,则以盗窃罪论处。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